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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故车辆的定损方法及车辆损失的确定

更新时间:2021/12/13   浏览次  
  在实际运作过程当中,经常存在着这样的问题,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定损范围与价格上存在严重分歧,被保险人总希望能得到高额赔付,而保险人则正好相反。另外在保险业,特别是机动车辆保险业,经常有骗保案件发生。因此.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定损人员应掌握正确的定损方法。

  (1)确定出险车辆的性质.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。根据有关机动车险计算条款的解释及事故现场的情况,验明出险车辆号牌、发动机号、车架号是否与车辆行驶证及有关文件一致.验明驾驶员身份,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所驾车形相符,如驾驶出租车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车准驾证,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及是否为骗保行为。

  (2)对现场及损伤部位照相。按事故查勘照相的要求.对现场及车辆损伤部位拍照,必须清晰、客观、真实地表现出事故的结果和车辆的损伤部位。

  (3)对事故车辆拐伤部位进行查勘,确定损伤程度。在对外部损伤部位照相的基础上,对车辆损伤部位进行细致查勘,对损伤零件逐个进行检查,即使很小的零件也不要漏掉,以确定损伤情况。如对车身及覆盖件查验时,应注意测量、检查损伤面积、塑性变形量、凹陷深度、撕裂伤痕的大小,必要时应测量、检查车身及车架的变形,以此确定零件是否更换或进行修理所需工时费用。对于功能件应检验其功能损失情况,确定其是否更换或修理方法及费用。

  (4)对不能直接检查到的内部损伤,应进行拆检。如车辆发生强度较大的正面碰撞时,在撞击力的作用下,除车身及外覆盖件被撞损坏以外,同时会造成一些内部被包围件的损坏。如转向机构、暖风及空气调节装置等的损伤情况,就需要解体检查。所以发生碰撞事故后,应根据实际悄况确定是否需要解体检查,以确认被包围件的损伤情况。

  (5)确定损伤形成的原因。零部件及总成损伤形成的原因,可以由事故引起,也可能是其他原因,不能一概而论。因此,在定损过程中,尤其是对功能件的定损中,一定要根据其损伤的特征,正确区分造成损伤的原因,准确认定赔付范围。

  车辆定损应坚持双人定损的原则,会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车损方核定。车辆定损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如下:

  (1)根据出险查勘记录核定本次事故损失,据实详细填写《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》及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和修理清单。受损车辆原则上应一次定损完毕,如果事后发现确需追加修理项目和费用时,必须经定损人员核实。

  (2)报价。①出险地公司(含代查勘公司)报价员根据车辆零部件损失清单,应先确定是否属上级公司规定报价车型和询价范围。不属上级公司报价范围的,根据标准价(最高限价)或参考价,核定配件价格。②属上级公司规定的报价车型和询价范围的,即按《汽车零配件报价实务》的规定规范询价单,并通过传真或电脑网络向上级公司询价。③上级公司接到下级公司询价单后,立即查询,对查询金额低于或等于上级公司报价金额的进行核准操作:对询价金额高于上级公司报价金额时,应逐项报价,并将核准的询价单或报价单传递给询价公司.

  (3)定损员接到核准后的报价单后,与被保险人、车辆事故第三方共同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定损确认书》。由被保险人自选修理厂修理,或应被保险人的要求推荐、招标选择修理厂修理。

  (4)车辆定损应注意的问题.①应注意区分本次事故和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、事故损失和正常维修保养的界限。对确定为事故损失的部分,应坚持尽盘修复的原则.如果车主提出扩大修理或应修而要求更换部件时,其超出的费用应由车主承担,并在合同中注明。②经承保公司同意,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原因进行鉴定的费用可以负责赔偿。③受损车辆解体后发现尚有因本次事故损失的部位,经定损人员核实后,可追加修理项目的费用,但须补签《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》。④受损车辆未经保险定损人员同意而被保险人自行送修,根据条款规定,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。在重新核定时,应对照查勘记录,逐项核对修理项目和费用,剔除其扩大修理和其他不合理的项目和费用,⑥换件残值应合理作价,并在定损金额中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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